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0,交附,37,200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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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三七號
原 告 甲○○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嘉泰服裝材料行 設台南市○區○○○街六十號
法定代理人 李崇永
右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四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 政 庭
法 官 陳 志 成
法 官 田 幸 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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