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0,撤緩,1,20010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以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八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確定在案。

受刑人另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七月五日及同年八月二十日犯偽造文書罪,經台灣台南高等法院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九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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