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0,聲,312,2001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零點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嗎啡及安非他命係毒品,查獲之毒品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七一四號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零點一一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本院經核與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 孫 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 宗 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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