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0,聲,323,2001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七六四號、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捌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按海洛因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第一級毒品,並禁止非法持有及施用,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稱:本署偵辦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七六四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海洛因重一‧二公克,核屬違禁物,聲請將該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扣案之海洛因二包,驗餘淨重0.八五公克(包裝重0.三八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之結果,均係海洛因,有該局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之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蘇孫波
法 官 陳金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祝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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