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0,聲,334,2001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明信
受 刑 人 吳添義
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吳添義偽造貨幣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三七九一號、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寅字第三七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陳明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明信因被告即受刑人吳添義偽造貨幣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吳添義予以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致無從執行,爰聲請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查,右開事實有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判決正本乙件、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乙件、送達證書影本兩件、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影本乙件、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保證金通知書、通緝書影本各乙件在卷可稽,互核相符,足資認定,自應依法准許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政庭
法官 蘇孫波
法官 陳金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祝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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