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0,聲,352,2001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五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曾正仲
即 受 刑 人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曾正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曾正仲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經繳納現金保證後,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家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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