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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七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甲字第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殺人案件,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以法九○矯字第○四七四○八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九十六年四月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張銘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杜孟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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