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二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潘忠龍
右列具保人因對受刑人潘淑如偽造文書案件具保,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潘忠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潘忠龍因受刑人潘惠如涉嫌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義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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