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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三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何李素玉
受 刑 人 何文清
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何李素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何李素玉因受刑人何清文犯詐欺案件,經依貴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挹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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