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0,聲,464,2001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六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癸字第三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張銘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杜孟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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