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0,訴,198,2001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八號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

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並甫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假釋出監,卻於九十年一月九日再度因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及子彈等物,經警盤檢查獲,顯見其意志薄弱、自主力差,如交保在外,將不易傳喚,且再犯可能性甚高(據被告供稱:因有人放話要對伊不利,所以伊才會買槍防身云云,如被告所述為真,則在被告疑慮未除前,被告就有再度持槍可能。
),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之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故予執行羈押。
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彥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