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0,附民,51,2001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被 告 甲○○○
原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三0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燕 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 富 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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