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0,交簡,19,2001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交簡字第一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00六號),本院認宜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肆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集起訴法條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1被告之自白、2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現場照片六張、3勘驗筆錄、驗斷書及相驗屍體證明書、4台灣省台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5和解書一份、6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二紙等項為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何 清 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木 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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