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0,交附緝,1,2001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律師
李桂瑞律師
蔡青芬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九十年度交易緝字第貳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六百三十三萬五千五百九十六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略稱:被告甲○○八十三年間因過失傷害時原告受有傷害,損失如起訴書繕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何 清 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木 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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