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0,南簡抗,2,20010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抗字第二號
抗 告 人 甲○○
即 被 告
右列抗告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不服本院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五九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係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收受本院臺南簡易庭一審判決之送達,並蓋章於送達證書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

則自一審判決送達之翌日即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算上訴期間十日,計至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其上訴期間業已屆滿,且該期間之末日亦非星期日或其他例假日,乃抗告人延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始向本院台南簡易庭提起上訴,有本院收文日期章可憑,顯已逾前揭之法定上訴期間。

抗告人逾期提起上訴,其上訴之提起,係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本院臺南簡易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於法洵無違誤,抗告意旨謂抗告人並非本人收受云云,其既未陳明係何人代抗告人收受,並提出相關事證以供查明,亦未指出抗告人收受原審判決之日期,以查明上訴有無逾期,抗告意旨均無可採,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勇奮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振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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