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0,撤緩,7,2001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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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即受刑人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確定(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九九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即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確定(本院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六八五號),以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光 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怡 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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