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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郭裕良
受 刑 人 吳永富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郭裕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郭裕良因被告吳永富涉嫌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吳永富之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吳永富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彥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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