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0,聲,316,2001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岳𡣝芳
受 刑 人 吳 誥
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賭博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丁字第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岳𡣝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岳𡣝芳因被告吳誥犯賭博罪,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於該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三○三八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張銘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杜孟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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