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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分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年度執生字第二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移送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再移轉綠島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處分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個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上開強制工作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惟所宣告之刑仍有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彥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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