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0,聲,328,2001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肆點參公克)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如吸食器,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且於起訴前死亡,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尚有查獲之安非他命含袋重四點三公克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吸食器壹組,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

三、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家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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