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0,聲,329,200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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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九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海洛因(重零點參公克)及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吸管壹支、塑膠空袋貳個、橡皮筋壹條及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併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以南市警一刑偵字第○五四○號移送之海洛因(重零點三公克)及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吸管一支、塑膠空袋二個、橡皮筋一條及注射針筒一支,係於同年月十七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在臺南市○區○○街七十一號被告甲○○住處,為警持搜索票於被告之褲袋內所查獲,海洛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第一級毒品,吸管一支、塑膠空袋二個、橡皮筋一條及注射針筒一支則屬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爰均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本件經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侯明正
法官 張瑛宗
法官 黃翰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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