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0‧八公克、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吸食器壹組、酒精燈壹個、吸管壹支及夾鏈袋壹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與規定要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 孫 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 宗 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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