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0,聲,348,2001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零點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按海洛因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第一級毒品,並禁止非法持有及施用,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一五號,認被告甲○○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傾向,因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但被告尚被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一二公克,所以,聲請將上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光 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怡 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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