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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八四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海洛因(淨重零點零貳公克,含包裝重零點參陸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偵辦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四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查獲扣案之毒品淨重○.○二公克,含包裝重○.三六公克(聲請書誤為○.○七公克,含包裝重○.三九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定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本件經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侯明正
法官 張瑛宗
法官 黃翰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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