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0,聲,446,2001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四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仿制式轉輪手槍製造之仿造槍貳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及制式子彈柒顆均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後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一日,在台南縣新營市○○路鳳神大樓地下室二樓停車場旁之風管內,查獲甲○○(已死亡,另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仿造轉輪手槍二枝及制式子彈七顆,上開槍枝、子彈經送鑑驗,該仿造手槍二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係仿制式轉輪手槍製造之仿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有殺傷力;

該制式子彈,為制式口徑0.三五七吋轉輪槍中空彈,均具殺傷力。

此有內政部警政屬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

上開具殺傷力之仿造手槍二支及制式子彈七顆,均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

三、經核要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光 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 記 官 陳 怡 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