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0,自,53,2001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五十三號
自 訴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如附件即訴狀所載。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此之被害人係指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言。

三、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涉嫌詐欺罪,其所指訴之內容,係指被告明知自己並無消費能力,竟於台南市○○路之「忘情水KTV酒店」簽帳消費欠下新台幣十四萬八千元,嗣人去樓空,迄未償還云云。

但查,「忘情水KTV酒店」登記商號名稱係「忘情水餐廳」,屬獨資商號,前後負責人分別為劉益群、劉宇輝,此有台南市政府九十年二月十三日九十南市建商字第00九五二三號函一件在卷可證,足見自訴人所指被告所侵害者,係直接侵害「忘情水餐廳」即獨資商號劉益群、或劉宇輝之個人法益,自訴人並非被害人,本件應由該「忘情水餐廳」即劉益群、或劉宇輝提起自訴方為適法,自訴人既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即不得提起自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義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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