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0,重訴,2,2001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三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案應由受命法官吳坤芳於審判期日前,訊問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鄧 希 賢
法 官 吳 坤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馬 愛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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