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0,重訴,5,20010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二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案應由受命法官鄧希賢於審判期日前,訊問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張 菁
法官 吳 坤 芳
法官 鄧 希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美 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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