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0,附民,22,20010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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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二號
原 告 戊○○
法定代理人
兼原告 己○○
辛○○
共同訴訟
代理人 庚○○律師
丁○○律師
被 告 乙○○
甲○○
丙○○○
右列被告因妨害性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勇奮
法 官 謝瑞龍
法 官 蘇義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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