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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簡字第一四五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右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一審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交簡字第一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一紙附卷(詳本院卷第十六頁)可稽,惟其遲至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有上訴狀一份存卷可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金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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