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2,訴,1245,2005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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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2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27歲
選任辯護人 林瑑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延
長貳月。

理 由
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將其收押,嗣被告執行另案刑期,於執行完畢後,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起接押(仍屬第一次羈押三個月內之期間)。
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甲○○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馬愛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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