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3,交簡,339,2004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三三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1、被告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2、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其上記載嫌疑人酒後駕駛,致發生交通事故,警方處理時查覺嫌疑人全身充滿酒味,昏睡叫不醒。

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調查表一、二紙附卷可按。

4、臺南市立醫院檢驗報告一紙。

5、現場照片九幀在卷可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忠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吳信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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