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3,易,391,200507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易字第3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54歲
乙○○ 男 63歲
丙○○

選任辯護人 陳文忠律師
蔡青芬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續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及丙○○之犯罪是否成立,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八三號上訴人乙○○、丙○○所涉渠等二人間之三百萬元債權之存在與否為斷,而該案業經提起上訴,故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裁定於該案判決確定以前停止審判。

經查上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有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九號裁定書正本附卷足憑,是停止審判之原因已消滅,應依法裁定繼續審判。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瑞龍
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憶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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