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3,簡,167,200402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六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甲○○○站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乃遲至同年二月十六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 光 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 小 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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