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3,簡,274,2004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七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二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顯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悉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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