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三行「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更正為「八十九年七月七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事項足資證明:㈠被告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周進祿警詢指訴及證人吳春喜警詢之證述。
㈢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及照片九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 清 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汪 姿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