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3,交簡附民,6,20040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法 官 陳 映 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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