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3,撤緩,10,2004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強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以九十一年度少訴字第一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確定。

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間內即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及二十一日,更犯強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以九十二年度少訴字第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於九十三年一月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勝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陳怡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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