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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八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二四九、一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罪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義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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