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銀元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義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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