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罰金銀元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三行VCD五片,片名漏引之「警察帝國」應增列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以及所竊VCD五片之價值甚微並未賠償被害人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義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