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3,訴緝,6,200402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聲請人即被告乙○○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查被告涉犯竊盜及強盜等罪行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