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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交簡字第1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24歲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九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死罪。
又被告於具有偵查職務之公務員發覺犯罪前,即自首而表示願受裁判,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茲審酌被告違反注意義務之程度、造成人命傷亡之結果、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且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穎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 秦建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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