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4,交簡,1284,200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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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交簡字第1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50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78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件、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車易生危險,仍罔顧往來公眾行車用路之安全,於酒後呼氣濃度達每公升0.79毫克,無法安全駕車情況下,騎乘機車上,殊為不該,惟因被告尚無前科,素行良善,且被告犯後已能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富喆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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