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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陳明義律師
被 告 丙○○
乙○○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義洲
法 官 朱中和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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