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4,交簡,1289,200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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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交簡字第1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51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元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役拘或30,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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