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14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41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營偵字第5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並補述:①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五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並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
②犯罪事實欄一第九行後段「遠東銀行則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更正為「遠東銀行則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直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沈建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38 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