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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14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33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50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累犯,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並補述:犯罪事實欄一第二行後段「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執行完畢出監」更正為「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直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沈建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附錄法條:
刑 法
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06條第1項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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