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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1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29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967、6418號)及同署檢察官移請併案審理(94年度偵字第73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86年間曾因賭博案件(在所經營之蝦卷店內擺放賭博機台1台與不特定人賭博),經本院新市簡易庭判處罰金肆仟元在案。
其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基於概括犯意,先後於:⑴94年1月25日,在其所經營之「巨星超商」(臺南縣永康市○○路142號)內,擺設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
⑵94年1月28日在其所經營之「鮮買超商」(臺南縣永康市○○街148號)內,擺設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
⑶94年3月25日,在其所經營之「美佳樂超商」(臺南市○○區○○路152號)內,擺放其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供不特定多數人把玩,以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嗣警先於94年4月5日晚間7時許,在「鮮買超商」內查獲案外人戴建志正在把玩附表二編號⒊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並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其中電子遊戲機具為7臺,聲請書誤繕為8台);
再於94年4月6日下午7時20分許(聲請書誤載為94年4月6日20時35分許),在「美佳樂超商」店內為警查獲案外人歐安勝正在把玩附表三編號⒈所示之機具,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復於94年5月13日12時15分許,在「巨星超商」店內查獲案外人王聰榮正在把玩「金舞台」電子機具,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而次第查知上情。
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及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同署檢察官移請併案審理。
二、本件證據部分除補充「證人鄭淑娟、王聰榮於警詢中之陳述、卷附臨檢紀錄表、刑案現場測繪圖、扣押書、臺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現場照片4張(以上均為併案94年度偵字第7358號卷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之電動機具共22臺,均係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另於電動機具內扣得之現金新臺幣460元(附表三編號⒍),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巨星超商內擺設之電子遊戲機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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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電子遊戲機具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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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金象王 │二臺(含IC板二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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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 │金舞臺 │二臺(含IC板二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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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 │黃金豹 │一臺(含IC板一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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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 │麻將 │二臺(含IC板二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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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⒌ │賽馬 │一臺(含IC板二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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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⒍ │水果盤 │一臺(含IC板一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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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⒎ │十三支 │一臺(含IC板一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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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鮮買超商內擺設之電子遊戲機具):
┌──┬──────────┬───────────────┐
│編號│電子遊戲機具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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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黃金豹 │一臺(含IC板一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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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 │金象王 │一臺(含IC板一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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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 │龍鳳 │一臺(含IC板一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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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 │春秋二代 │一臺(含IC板一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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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⒌ │超級大舞臺 │一臺(含IC板一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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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⒍ │賽馬雙人座 │一臺(含IC板二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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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⒎ │LIGHTING │一臺(含IC板一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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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美佳樂超商內擺設之電子遊戲機具):
┌──┬──────────┬───────────────┐
│編號│電子遊戲機具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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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傻豬 │一臺(含IC板一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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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 │黃金豹 │一臺(含IC板一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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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 │金象王 │一臺(含IC板一塊) │
├──┼──────────┼───────────────┤
│⒋ │龍鳳 │一臺(含IC板一塊) │
├──┼──────────┼───────────────┤
│⒌ │滿貫大亨 │一臺(含IC板一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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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⒍ │機具內之現金 │新臺幣4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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