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4,自,35,2005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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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自字第35號
自 訴 人 甲○○
被 告 朱朝亮(臺南地檢署檢察長)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瀆職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未依前開規定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六日裁定命自訴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欠缺,該裁定書正本已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送達於自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自訴程序已違背首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明中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王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元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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